苏政办发〔2020〕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五个严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要求上来,认真清理收费项目,主动降低收费标准,持续规范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等文件精神,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按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协会商会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收取向社会提供的经营服务性项目费用时,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内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三、明晰职责,推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任务有效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履行和落实各自职能职责,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完成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全面清理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偏高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健全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省各有关部门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积极推进、统筹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会同省民政厅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深化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创建。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精神,做好相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省民政厅: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严格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把关,按职责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协同行业管理部门引导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在年度检查、换届备案、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且未按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行业协会商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偏高收费。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监督检查,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依托“12315”举报平台、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积极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按时完成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还要认真贯彻国家对口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办《通知》明确的任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职责。
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向会员收取的会费,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充分协商、民主决策、合理确定标准和档次;向会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性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不得以会费名义违规使用财政会费专用票据。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收费,及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自觉降低会费和各类收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为减轻疫情冲击,主动减免会员会费和各类收费,与企业共度时艰。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进一步增强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精心组织,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一)组织自查(2020年11月底)。
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省民政厅有关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自2019年以来所有收费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评比表彰收费等,存在问题的由法定代表人牵头负责,采取切实举措进行整改,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辖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设区市民政局要做好投诉举报电话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汇总工作,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做好自查和清退违法违规收费等工作。
(二)整改规范(2020年12月底)。
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和清退违法违规收费的基础上,按《通知》要求完成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调整和规范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会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向会员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规范工作。
(三)重点检查(2021年2月底)。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重点选择承担行政部门委托事项、与政府部门尚未完全脱钩以及对企业收费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重点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少于5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曝光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以确保违法违规收费整改到位。各级发展改革、民政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相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