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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 四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2021-08-17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协同约束措施。

  《办法》共十一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代理行业发展环境,依据公务员法、商标法及《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的。

  根据《办法》第四条,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一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构成违规聘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并存在拖延、拒绝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二是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三是采取违规转递涉案材料、干预影响审查结论、不正当获取审查信息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四是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条对“协同治理”的概念作出规定:“本办法所称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是指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协同约束措施的统称。”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为黑名单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动态管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并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协会提供黑名单信息。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实施三项协同约束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二是限制其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项目、专家人才推荐、评优评先等;三是对于同时存在行贿等严重情节的,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同时采取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诉讼代理人推荐、服务机构推介,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性协同约束措施。

  《办法》还对黑名单的列入时间及移出作出规定,列入时间一般为12个月;列入时间超过6个月,并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守法经营的,可移出黑名单。移出黑名单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停止实施协同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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