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19〕25号)等关于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等部门就对我市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统计部门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统计系统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市统计局提供。
二、明确工作协调机制
(一)定期提供和公布名单。市统计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相关单位提供我市统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在市统计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对象名单。
(二)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信息反馈。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四)联合惩戒的上下衔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实施本级范围内的惩戒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针对《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号)的惩戒措施,结合有关事权划分,我市各相关单位依法对统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落实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级统计机构)
1. 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 通过广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 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落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落实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相关部门)
(四)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落实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九)从严审查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落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落实单位:市国资委、广东证监局)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落实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统计局)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落实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落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落实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落实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落实单位:市国家安全局)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落实单位:广东银保监局)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落实单位:广东银保监局)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落实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十八)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落实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监管审慎性参考。(落实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三十)取消粮食收购许可,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各部门共同实施)
(三十二)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落实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三十四)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三十五)依法限制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落实单位: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十六)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或者通知有关单位依法限制其出境。(落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三十七)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三十八)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落实单位:广东证监局)
(三十九)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落实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四十)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四、加强风险防范
为提升联合惩戒工作的执行效果,强化执法风险控制,各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应对风险,积极应对各类由于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而可能引发的信访、诉讼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各自的联合惩戒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联合惩戒工作有关信息,要善于发现执法风险点,加强风险防控。
五、开展对外宣传
为稳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统计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