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发改委 代章)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就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5.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6.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8.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9.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0.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1.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审慎性参考。
12.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3.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6.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8.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宣传部门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19.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0.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1.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2.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3.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24.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市信联办负责上传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查询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实时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成效,便于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查询,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