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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红黑名单” 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03

来源:贵港市发展与改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全面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9〕377号)和《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政函〔2019〕236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奖惩对象和认定标准

  (一)联合奖惩的范围

  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中介服务企业、市政设施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列入联合奖惩范围。

  (二)“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红名单”:

  ①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遵守承诺的;

  ②受到审批部门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黑名单”:

  ①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②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④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⑤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展、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⑥不遵守承诺履行相关职责且拒不整改的;

  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操作程序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公示、移出等基本程序。“红黑名单”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24个成员单位。

  (一)信息采集。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红黑名单”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名单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诚实守信或失信行为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奖惩对象“红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由作出决定部门对该市场主体进行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市场主体对其拟实行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作出决定部门要予以采纳。核准无误的,则作出列入决定。

  (三)信息公示。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需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红黑名单”信息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市信用门户网站、“信用贵港”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向全社会发布、公开。并根据“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对公示信息实行移出、撤销等动态管理。

  (四)信息移出。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首次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消除不利影响的,经作出列入决定部门同意,可从“黑名单”中移出。市场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且在期限内不予移出。

  三、落实奖惩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红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信用承诺审批”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黑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2.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3.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5.发现其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理。

  四、管理和保障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进行跟踪、监测、统计、督查、考核等,对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责落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中介服务企业、市政设施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全程监管,依法依规作出红黑名单认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多渠道向市场主体宣传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管理相关规定,倡导诚实守信,及时通报失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联合奖惩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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