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通川区域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的采集和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的采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使用和评价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诚信“红名单”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失信“黑名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公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方式征集。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态信息、开发项目信息等企业动态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经核实的社会公众对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三)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四)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均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对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予以直接采用;对企业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媒体等提供的信息经核查确认后予以采用。
第九条 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开发企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且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优良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为“诚信会员”的。
第十条 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接到投诉举报,经查证核实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2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年内受到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1次以上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四)无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五)延期交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存在严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达州市其他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
(四)信息审核。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四)信息通报。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达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核认定。
(四)信息审核。对初核认定的“黑名单”,经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五)信息通报。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
(六)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
(七)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二)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房屋预售和拨付预售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三)申请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政府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申请办理的各种手续时限制审查。限制其他还未预售的楼盘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已预售的楼盘暂停其网签备案,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通报之日起十日内,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失信“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修复信用。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开发企业延期交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存在严重房屋质量等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的“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3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对外通报。
第十九条 诚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异议核实,“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二十条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异议核实,“黑名单”相对人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黑名单”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