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游景区定价、管理、落实优惠等进行规范。《办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定价管理疆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定价管理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博览园、部分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其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同时,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制定临时票价并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报告,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
《办法》还明确,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票。同时,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等实行免门票,对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实行免门票。
自治区将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此外,新疆还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针对消费者反映遇到的“宰客”现象,《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提供住宿、餐饮及从事销售商品等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在旅游淡季大额回扣争抢客源、在旅游旺季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