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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明确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

2021-08-20

来源:中国信用

  作为具有大连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管理法规,《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3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满票表决通过,并于7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满票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信用监管或者惩戒。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前身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大连市着力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在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条例》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八条。

  记者了解到,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大连市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

  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公开期限均为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再次发生列入“两单”情形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对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被列入“两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享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激励或褒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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