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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明确关于失信、惩戒等问题

2021-04-13

来源:荔枝新闻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为了打造诚信社会,从去年开始,江苏省启动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工作,3月底这一条例的草案已经提请二审,其中有不少新的变化。

  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失信?《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各类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完善修订:剽窃学术成果,骗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职务和职务级别,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等行为都将纳入到失信中。特别强调,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研究部副教授惠天介绍,“在过去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把信用制度看成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比如闯红灯、不走人行道,这些情况都会成为失信人,我们必须认识到普通违法和失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次在条例中厘清了社会信用的法律边界,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鉴于《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 ;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等五类行为为禁止性行为。如果采取了这五类行为,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研究部副教授惠天介绍,“其实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在信用体制中有所体现,《民法典》、《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我们还是有这样的体会,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比较多,但是当真上纲上线的不多,这次条例中明确禁止了5类行为,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的重要补充”。

  此外,这次条例草案二审拟定稿还明确了失信惩戒应当有期限规定:也就是在信用恢复后,失信信息将终止共享、公开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和删除,信用的污点不会跟随一辈子。未来,这一社会信用条例实施后,失信人在失信期将寸步难行,无法贷款,禁止高消费,出行受阻等,但也鼓励失信人及时补救,争取早日挽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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