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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02-26

来源:中国信用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起草并发布《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八章56条,包含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督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必要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归集、采集、使用、加工、传播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非法买卖其归集、采集、存储的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明确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公开属性、公示时间、共享类型、使用权限、数据格式、更新周期等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在信用信息公开时间方面,《条例》提出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长期公示,失信信息最长公示期为3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明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对行业信用评价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激励措施: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在行业监管中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积分落户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行业信用评价状况不良的信用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条例》拟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照认定标准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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