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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1-01-22

来源:《中国信用》

  日前,《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共6章、四二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编制、公布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提供单位、信息分类、披露方式、数据格式等要素。

  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办法》提出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五方面激励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四方面监管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根据《办法》,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三年,查询期限自失信信息被相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计算。失信主体在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失信惩戒结束之日。查询期限届满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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