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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正义:执行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范式研究

2021-06-02

来源:中国信用

  接近正义:执行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范式研究

    ——基于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建立切入

  祁崇捷  楼贝贝  管苠茗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与法治中国相统一。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强制措施不断增强、惩戒力度不断加大、等进程中,现有“执行难”解决背后仍有较为高额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例如强制作用(即约束作用)经常被放大,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变相规避执行等消极社会效应。单纯依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强惩戒”“严措施”思路绝不能成为有效化解“执行难”的唯一途径。如何从源头激励更多的人自动履行,确保执行工作长效发展,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因此实现法治不仅要依靠约束机制,还应当健全激励机制。本文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开展研究:首先厘清什么行为是自动履行,哪个阶段行为称为自动履行。第二是为什么要正向激励,也是正向激励的理论支撑、价值核心和目标问题。第三个是如何激励的问题。理清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基本定位、信用激励要与信用惩戒机制相衔接、注重分类分级的应用,发挥信用的导向和激励功能,让正向激励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自动履行 正向激励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分级 红利

  以下正文:

  一、要什么和怎么要: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需求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较大转变,提高当事人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成为重要目标和手段,也成为解决执行难需要的结果。虽然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偏低现象有了一定程度改观,但法院执行工作与群众期待与获得感间仍存在差距。这种期待与获得感最直接来自“真金白银”的实现——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要的不是“指标”的提升,而是直问“结果”的现实。

  (一)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的现状——要什么

  当事人是否履行有内在动因和外在条件。内因包括履行能力、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权衡,外因包括强制执行力度、激励力度和义务人对信息的了解程度。当义务人无激励因素,且在对强制措施抱有侥幸时,或不履行债务成本低甚至于还能获得好处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不履行。

  1.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现状。2017—2019年间,L市民商事案件数略呈递减趋势(图一),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自动履行率=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案件中自动履行的结案数/民商事一审盘踞、调解案件数的比例

  ]一直处于低位状态:2017年47.87%、2018年41.65%,2019年39.34%。虽从2019年开始,L市所辖部分法院执行案件数有所下降,但仍有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2020 年上半年,L市法院民事审结案件11298件,但进入执行的有7916件,申请执行率达70%左右,多数义务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后仍未主动履行。如此现状不是个例,为全国范围内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的缩影。

  图一:2017-2019年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数

  2.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心理状态。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心理状态可归为五种情况。其中,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的心理状态为(图二):内心对协议内容并不十分情愿;法律意识淡薄,轻视调解书效力;自愿调解后反悔;利用调解讨价还价减轻债务责任;利用调解拖延履行。不自动履行判决书心理状态为(图三):忘记履行或履行期限;有心但负债过多无能力履行;碍于面子,认为主动履行就是向对方低头服输;对判决结果不服,怠于履行;明知判决书的效力,仍存在逃避或恶意逃避履行心理。

  图二: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的心理状态

  图三:当事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的心理状态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动履行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率、实际执结率及实际执结到位标的率较低。比如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多来付出众多努力,但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始终在30%上下徘徊(图四)。这反映出大部分案件自动履行率始终不高,甚至执行不能,这些案件并不因执行措施强、执行力度大而改变。

  图四:浙江法院近三年(初执)实际执结占比情况

  执行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是落实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此,提升自动履行率是当事人、法院和治理执行难的共同迫切目标。

  (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怎么要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要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本质属性,但强制执行措施毕竟针对的是民事纠纷,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是强制执行的常态,比如仍存在大量有履行意愿但履行能力“受限”的义务人。由于对义务人司法信用评价仍以履行为前提,常有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处处受限后履行动力“不足”。笔者认为既然提升自动履行率是源头治理执行难的目标也是治理手段,就不应仅限定在判决前,而应是进入诉讼程序未进入执行阶段、进入执行阶段但具有一定履行意向或行动的自动履行。

  首先是评价结果的全局性。判决后执行前履行当然称为自动履行,胜诉权的保障并非只是单纯在判决阶段实现,包括进入强制执行后的实际环节。当事人震慑于强制执行威慑的法律后果,权衡利弊后选择“主动”也应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只是执行工作正面效果在向强制执行程序前延伸。

  其次是本位主义诚信建设的长期需要。信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使得公权力无需更多介入公民生活,而只成为公平的裁判者。通过对公众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全局评价,有利于对诚信体系建设的观察,从而跟进相关改进措施。

  再次在于自动履行和正向激励、诚信建设、营商环境的关系。执行合同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包含衡量司法程序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消耗与经济成本,以及对司法程序的质量评估。故诚信履约成为执行合同提升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向激励目标是提升自动履行,提升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是为了推进诚信建设,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最终是为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故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应该是“过程”和“手段”。

  最后仍需关注的执行行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离不开执行程序的全过程,需在整个环节以信用为杠杆,通过对被执行人信用的激励把控,以影响其个体或组织的心理。重视过程中审视心理、情理及社会生活对被社会公众的影响,形成“只要有诚信,足够诚意,就会有‘出路’‘喘息’空间”来激励更多人自动履行。

  二、奖励与权利: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建立的实践研究

  信用领域的正向激励机制最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可见:“整顿市场经济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6年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将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浙江宁波镇海、江北法院等积极探索“执行前”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执行中”信用修复机制,以正向激励方式让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取得显著成效,得到最高院高度肯定,并作为全国好经验予以推广转发。

  (一)怎么做—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的创新实践

  1.宁波镇海经验——全国首个正向激励机制的诚信“奖励”

  2019年,浙江镇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法院生效裁判进入执行前,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有关部门联合给予诚信履行红利的系统性激励。

  (1)做法与成效。法院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推出包括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优先为其搭建融资平台等十大激励举措。该做法吸引主动履行,赢得企业家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信心。2019年下半年,该院每个月自动履行的案件数同比增长一倍。

  (2)产生意义。该机制从源头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履行后,存在因无法证明已履行义务而导致融资、授信等受限的情况,降低了履行积极性。该机制引导当事人从“头”就意识到自动履行的重要性,以“诚信红利”吸引,层层减少进行执行的案件数量。同时,自内而外推动有关主体诚信履约,引导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动社会真诚互信、和谐共治。

  2.宁波江北经验——信用修复机制的诚信“空间”

  浙江江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积极配合、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修复,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

  (1)做法与成效。法院对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人严格规定五个条件,并规定不得申请的事项。受理申请后,法院对失信人的履行能力和相关行为审查评分。评分达标的,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此外,一旦失信人在滚动考核中无法达标,或发生失信行为,立即取消信用修复,并视情从严惩戒。截止2019年底,江北法院完成信用修复132件,涉及标的1.2亿元,被执行人均按承诺履行执行义务。各地法院纷纷推广。

  (2)产生意义。该机制对推行执源治理、完善信用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以往,强制执行发挥效力的同时带来困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否限于僵化?信用修复机制给出平衡,即有条件地向被执行人发放“信用额度”,激活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帮助他们“造血再生”。此外,信用修复机制作为“柔性激励机制”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又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3.黄岩经验——“个人宣誓制度”的诚信“退出”

  区别于上述主要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探索,浙江黄岩法院出台执行宣誓制度。即对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定期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院传唤及时到场,并向法院作执行宣誓。

  (1)做法与成效。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专门场所进行执行宣誓、签署保证书。对签署保证书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机制出台以来,因作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该院14件案件被执行人未纳入失信名单;13件原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屏蔽失信名单。

  (2)产生意义。最初以宗教信仰为背景的宣誓制度是非理性的认知活动在法律领域留下的影响,具有证据意义和程序意义。执行宣誓从内心强化主动履行的正当性,让被执行人明白逃避执行将面临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唤起被执行人良知。由于纠纷不仅涉及金钱,还涉及社会伦理、人性道德及自我约束。执行宣誓中,被执行人通过自我约束而不敢乱为,促使更多自动履行。

  3.遂昌经验——“个人债务重整”的诚信“喘息”

  浙江遂昌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机制使债权人在实现利益最大化基础上,自愿接受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实现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

  (1)做法与成效。个人债务重整有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引入第三方融资-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签署诚信协议-签订重整协议-信用修复和惩戒几个步骤。该院建立债务重整名单库并定期在人民法院网站等媒体公布,对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等行为,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通过“执转破”、“执转破附带审转破”形式,共化解31件执行案件和2件诉讼案件;清偿标的额共157万元,免除7名债务人债务本息243万余元,30名债权人得以实现债权。

  (2)产生意义。该机制开辟了“个人债务重整”有效渠道,使得涉金融债权案件有望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得到基本化解,终本案件增幅明显下降。此外,对陷入债务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传达了法治营商环境下市场的容错与包容。

  (二)做什么—建立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原因与意义

  法治社会迈进中,社会对执行权运转提出更高的技术性要求,更具温度、更贴情理的执行方式成考量方向。

  1.正向激励是什么?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应包含对整个诉讼阶段的评价和激励,囊括信用修复制度。一是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二是在执行阶段,修复被执行人信用,暂停对其信用惩戒。

  2.谁给的激励和激励什么?信用激励离不开各部门协同参与。这既体现在政策优惠与决策上,如资金奖励、贷款等;也体现在自身信用程度中,亦即公信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依靠党委政府,获得更多红利空间,也要拓宽机制应用空间,增加机制自身魅力。面向“执行难”的信用激励机制,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将信用予以量化或物化。例如,执行中禁止“老赖”高消费等,这是失信带来的不利行为,也可成为信用的逆向激励。如对信用度良好的个体予以税收、住房、保险、名誉等方面授益,提高诚实守信的行政主体政府评估分值和物质奖励等。

  3.为什么要激励?以往失信惩戒是在不履行行为发生后产生的多元化治理功能的规制和惩戒手段,若强制执行不当或把握不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强调执行力度,还应遵循公权力应有的谦抑性。

  首先,正向激励机制兼顾立审执,转变“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观念。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宣传引导自动履行好处和拒不履行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做到“立审执”一体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第二,正向激励机制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思维,贯彻源头治理理念。正向激励机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临时措施,而是长期、延续性的制度,使诚信履行者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让守信者在社会中享受诚信红利,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量。

  第三,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司法权威是严肃的,不存在“通融”或“打折”。正向激励不是原则性退让,而是坚持法治原则下,激励自动履行当事人。故正向激励无损司法权威,反倒利于司法部门与执法对象良性互动。例如正向激励让诚信履行者破解融资难题“造血再生”,在司法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回应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

  三、正义与权利:机制建立的理论基础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深刻认识和把握内在逻辑与实际效果基础上,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执行难问题。建立自动履行正向信用激励机制的提出,正是源于法理和现实的考量。

  (一)政策层面: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议中也不断提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201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在社会治理大格局下,我国大力推动“信用中国”建设,就是要使信用影响到社会生活各环节。正向激励作为与失信惩戒并行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部分,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上述政策机制等文件出台为正向激励机制提供理论基础。

  (二)经济法的理论支撑。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及各种影响动机的论述,认为理性不能单独产生任何行为或者引起意志作用,需要情感与之相配合才能形成人类的行为和决心[ 《人性论》第二卷第三章第三节《论影响意志的各种动机》]。比如为了获得所期望的福利采用某种手段,完成某种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对这些行为的意愿是由对福利的渴望派生的。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经济学家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理性的经济人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可以设计一个制度,使追求利益的行为与目标最大大程度相吻合,就可以激励创造更多的价值,实现“激励相容”。

  法律活动效能体现在法本身,就是法所具有的效用。实现法律秩序,通常依靠两条路径:第一,法律法规或准则强制规范人的活动和行为,通过被动遵守而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第二,以强制规范和硬性管制为依托,逐步推进积极守法和柔性管理,激励个体和集体转向对法律秩序的主动追求,实现更深层次、更稳固的法律秩序。因此倘若不能合理配置激励机制,存在过多以约束为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和机制规范,就不利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实现效益层面提升。心理学上著名的“毕马龙效应”表明,一个人被赋予怎样的期待,给予多大的激励与关注,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成效。在此基础上,如何激发义务人的积极性,提升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成为当下社会对法律秩序维护提出的要求。就义务人、被执行人而言,作为一个社会人,仍需要正面评价等荣誉激励、融资等经济激励、权利义务和机会。因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存在是从“人”的需求出发,尊重人的需求和动机。这不仅仅要在理性上使之产生获取相应结果的可能,也要在物质和情感上予以真正关注。

  (三)社会管理需求层面。实践理性是人们通过思考而产生行动的能力,是人们行动之动机的组成部分。根据“价值判断”形成的“外在评价”和“内在评价”两种形式指导行为。正向激励机制目的正是在于对“诚信”者,对于履行能力不足但履行意愿强烈、能够以自身行为展示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给予“空间”,允许其有条件地回归到社会生产生活中,恢复履行能力创造价值,这也将有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通过这样的行为去影响公众诚信是有价值的,从而进行自身行为自治[自治是指行为者为自己的行动立法,只有通过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行为者才能按照自己订立的规则行动。]。但也有另外一种声音,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自动履行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正向激励之间的价值平衡,正向激励过程中,如何平衡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向激励机制也一直存在,比如企业红黑榜、税收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等,只是存在阶段不同。这里我们所说的是进入诉讼阶段的正向激励。事实上人是趋利避害的,通过诉讼阶段的正向激励机制传达的是信用的导向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如果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概念范围扩大,将执行合同、命运共同体思想、包容性发展和治理理念等纳入范畴中,更可认识到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近年来法律规则应用意识开始逐渐侧重于“激励”治理模式,从提出的“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可以看出,原有的约束和规制基础上,认为现阶段的正在从自然的惩戒属相向“发展”的共同体思维权利转变,而执行阶段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正是看做原有“惩戒”提升执行力的 “松绑”,以正向导出和权利平衡的开放包容发展机制激励市场主体的行为。

  (三)执行功能延伸层面。首先,党政机关制定相关政策,对法院执行作出整体要求。法院则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更为具体的司法政策来推动或管理执行工作。因此法院执行工作具有社会管理责任和市场治理责任,并回应了“共建共治”的治理需求。其次,社会治理中激励与惩戒缺一不可。执行实务中,存在不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仍存有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情况,如何实际解决难题是镇海法院研究正向激励机制出发点。如果法院对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老赖”行为不加区别,就很难说公平,也无法消除侥幸心理,无形中会增加执行难度,损害法律尊严。第三,执行虽是为实现个案中正义,但其产生效果有时却不止此。特别是对那些故意规避执行的不诚信当事人。正向激励机制正是通过激励功能从而从其他公众的行为产生刺激,让其主动选择诚信,因此在法律逻辑上是自洽的。

  5.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机制提供有力技术手段。大数据时代,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行为可以被记录,被储存,被分析;而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也极大地提高了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加工、共享和应用效率。

  四、现实与困境: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需在依靠党委政府部门、与被执行人面对面、其他部门协作中实现执行目标,场景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法官不能充分控制执行空间,被执行人以及相关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可能对效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已取得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院内部尚未形成统一认知

  1.立审执兼顾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一是兼顾观念尚未形成。多数立案、审判法官表示自身压力已不堪重负,难以再添精力跟踪当事人履行状况。二是未能采取有效保全措施。有效地控制被告人财产是当事人胜诉权利和执行效率的重要保证。但实践中,立案、审判人员没有注意引导采取保全措施,或未设置便捷、高效工作机制,导致保全效果差强人意。三是审判考虑执行因素较少。部分法官未考虑到执行,存在法律文书表意不清、执行标的描述不明等,造成难执行或无法执行;四是片面追求调解率,法官未严格审查涉案特定物能否交付,必要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等,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居高不下。

  2.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当前法官队伍无论是立案、审判和执行阶段,在促使“案结事了人和”能力,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均显稚嫩,工作能力仍需加强。

  3.适用动力不足。内部配套工作尚未形成,考核占比有限、奖金发放和晋升影响不明显,审执兼顾考核激励效应尚未凸显。

  (二)法院外部联动机制原因

  1.激励手段和激励“红利”相对单一。一是司法红利“有限性”,正向激励除法院自身给与的激励外,尚需相关部门给与更大政策红利。现有实践多停留在法院信用修复阶段,比如“暂缓执行措施”“屏蔽黑名单”等,还不能真正激发当事人自动履行意愿;出台文件后停留在口头上,未予落地。二是部门认识“局限性”,协作部门并未充分认识制度意义,对依据存有顾虑。在联动惩戒等已经完成基础上,联动激励机制未真正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部分。三是制度认识“片面性”。申请执行人关于正向激励机制处于一知半解状态,对自动履行长效性未有真正理解;失信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

  2.参与联合激励的部门不全面。相关协作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存有较大差异,如在联合惩戒机制上,传统的监管部门建设、工商、税务等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作为适应新监管形势、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其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取得进展,但一些部门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影响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推进与落实,更遑论联合激励机制。

  3.平台和技术手段等限制。执行权虽然由特定的机构和人员行使,但执行涉及到财产的查控、处置等内容,不能由法院单独完成。各部门因自身职责、工作安排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工作方式。比如,执行需对接相关部门的端口,但相关部门却担忧由此对客户带来不利,导致联合信用平台建设程度不一。囿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和技术平台等原因,目前尚不能形成有效的联合激励机制,导致难以及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激励惩戒。

  (三)机制内容本身

  1.对于自动履行的评价标准不统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尚未明确具体阶段、认定标准和规则,各地法院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机制实施困难。

  2.机制整体谋划少、较为分散。现行机制系统性不够,各法院均摸着石头过河,零敲碎打探索,影响激励整体性。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定性多量化少,信用的不当受损亟需适当的法律救济制度。比如各法院在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期限、修复方式等方面,尚未建立整套易于评价便利操作、高效运行的信用修复体系,难以适应新要求。

  3.激励缺乏差异分类和有效针对性。尚未对不同阶段、案件类型和不同行为的自动履行未进行区分,分级条款不明确,采取“一揽子”措施,容易引起“不相当”的质疑。

  4.对于信用修复理解的不同。关于信用修复,狭义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增加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会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广义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即履行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可以删除或者不再公示。信用信息的错误更正就属于这种理解下的信用修复。但笔者认为,信用信息错误更正,只是恢复了信用状况原貌,信用主体真实信用状况未出现增减,信用修复不应是简单的记录删除。相比广义,狭义的信用修复更加能体现本文所指信用修复的本质。

  5.信用修复条件的确定。信用修复不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当前信用修复的限制件可分为三种:时间限制,数量限制和过程限制。时间限制指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多长时间允许修复。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种失信行为发生被认定后,多久允许修复;一种失信行为修复后,多久可以允许同一种或另一种失信行为开展修复。而数量限制也存有问题:同一种失信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几次,在信用修复时不允许修复;一次能修复几种失信行为等。过程限制指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后,还需做到哪些规定动作才能进行修复。这些修复条件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时具体如何设置,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的调研、研究和论证。

  6.约束惩戒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平衡。惩戒较多意味着应当更多进行激励,从而达到激励机制的优化配置,但并不是单纯放松强制措施。正向激励机制应该以强制执行为底,两者并行是善意执行的应有之意。

  五、平衡与效益——建立以信用分类分级管理为导向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在当下后疫情时代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加情况下,以信用惩戒和正向激励为杠杆,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设置为动态过程的手段形式,助力个人和企业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活跃实体经济、提振信心预期,危机中育新机、变局中开新局。

  (一)适用范围:为全面评价当事人从立案开始到执行结束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既判力的评价保持到义务履行完成为止。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精神,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理顺法院内部衔接

  1.立审执全程兼顾推进正向激励。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激励均是为了引导和激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因此审判与执行工作在目标法益上是一致的。

  (1)立案阶段: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及必要性,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对于引调案件,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阶段:开庭审理或调解时,应向当事人说明不自动履行义务法律后果;调解时应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效果。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违约限制条款,通过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A.对确无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应依法判决。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因内部审批等程序原因需要较长履行期限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承担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判决的履行期限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延长。

  B.对暂无力偿还的、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承办人应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能当庭履行的一般应以调解方式结案。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要求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

  (3)执行立案前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除公告送达的未完全履行完毕案件,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制作案件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内容清单备考,提醒督促债务人及时自动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应发送《自动履行提示书》,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应发送《自动履行催告书》。对分期自动履行案件,在债务人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应主动加以告诫,提醒敦促其履行后续义务。同时应告知债权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情况。

  (4)执行阶段,建立分级信用惩戒制度。

  2.明确考核目标管理等计算方法

  (1)与自动履行有关的数据:现有自动履行率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标的率等,但上述数据考核标准仍不尽合理。目前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计局限于强制执行阶段,只涵盖了进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这显然与实际“自动履行”内涵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司法统计中增加反映裁判自动履行情况的相关统计指标。系统中有关于“自动履行率”指标体系,主要是民事一审自动履行率=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案件中自动履行的结案数/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案件数的比例,但此项数据并未与执行阶段的自动履行率计算方式结合,因此建议对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应结合“自动履行率”指标体系重新优化设计,形成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案件中自动履行的结案数/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案件数的比例)、裁判当庭履行率、调解自动履行率、执行和解实际到位率、生效裁判强制执行率等反应统计项,综合评价自动履行这一现状。

  (2)对立审执部门强化自动履行考核。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案件,将“协议履行完毕”作为以案定补奖励依据。将案件自动履行率等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列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依据。

  (三)充分挖掘完善制度本身

  1.厘定激励范围。失信人如可以轻易进行信用激励,就难以发挥信用惩戒功能。实施信用激励如难度太大,则会使主体难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信用激励重点在于明确激励标准和程序,比如对哪些信用状况是不可激励的,由谁激励,如何激励,如何与信用修复共用等。

  2.建立分类信用等级。建议满分为100分,明确“涉诉”“纠纷”并不等同于“不诚信”“不守法”或失信,会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如主动履行或表达出意愿也需对其行为进行肯定,建立的信用分级机制主要根据当事人履行态度和行为进行分级评价。

  首先,课题组建议基础评级为五等级,介于审判、执行阶段并不对诉讼和执行程序明显区分,对于主动配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B\D\C\级)根据履行情况逐渐提升其信用等级,直到修复到A级,被评定为E级的不可修复。

  A+级(100分):信用优秀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诉前调解确认立即履行完毕,未进入诉讼程序

  2、自觉遵守诉讼规则,判决或调解后主动履行义务

  3、确因无能力履行导致只能履行部分义务,但按照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

  A级(80分—100分,含80分):信用良好

  判决或调解后虽暂时未履行义务,但过程中有过下列行为表达履行意愿的:

  1、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提供准确无误,主动进行送达地址确认的;

  2、主动在线注册认证、反馈送达信息;

  3、按要求参加庭审、配合调查;

  4、按要求履行举证、质证等法律义务

  5、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履行

  虽进入执行程序后,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可视为主动履行:

  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按要求配合传唤及执行约谈

  3、遵守财产滚动如实报告制度;

  4、遵守限制消费令制度

  5、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1)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2)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3)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台帐和财产价值清单,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4)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5)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

  6、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1)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提供相应履行担保;(3)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和行为,并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B级(60分-80分,含60分):信用一般

  1、C等级11项行为等虽然发生但予以纠正后自动履行的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等涉诉行为中留存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出现注销、失效等情况未主动告知,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前会议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

  注意本项评级虽然有上述行为,但最终当事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C级 (40分-60分,含40分):信用较差

  下列行为发生且后续未自动履行的

  1、法院有效送达认证关联通知、应诉通知、财产报告令等诉讼材料后,当事人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认证、查收资料、反馈信息等义务

  2、变更已向法院法院确认的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不主动告知法院,或者故意逃避送达、通知等

  3、不遵守法庭规则,情节严重

  4、恶意提起管辖异议、执行异议等程序,拖延时间

  5、不主动、不如实报告财产

  6、违反限制消费令

  7、不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8、拒不确认笔录、拒不签收法律文书

  9、无正当理由中途中断庭审或者执行约谈

  10、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尚未构成犯罪的

  D级(40分以下):信用极差

  存在下列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判定为E级,法院对此不予进行信用恢复。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等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3、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或已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存在有涉嫌拒执犯罪等情形的

  6、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且情节严重

  8、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

  9、其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情节严重

  其次,在分级激励基础上增加信用修复程序,对被执行人信用进行黄、灰、黑评级。对执行案件,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失信被执行人“红、黄、黑”“可顺可逆”动态评价体系。依据不同等级曝光不同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纳入红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黄、黑”名单。

  ※红名单—执行立案后,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

  ※黄名单—未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1、不主动、不如实报告财产

  2、不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3、拒不确认谈话笔录、拒不签收法律文书

  4、无正当理由中途中断执行约谈

  ※黑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四)积极争取使更多激励“红利”落地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部门支持。课题组认为可给与的激励红利主要分两部分:信用评价分级(A+\A\B\C\D)正向激励和信用惩戒分级(红、黄、黑)的信用修复激励。

  (1)信用分级正向激励:对评级为A或A+等级的,经当事人本人同意,采取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分别推送信用极好及信用优秀的评价信息的方式予以正向激励。

  法院内部给与的“红利”(一)经当事人申请,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二)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三)对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四)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信用应用场景。比如衢州法院已将司法分级信用信息同步推送到衢州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个人诚信积分“信安分”,并同步推出停车打折、免费借阅图书等22项守信激励措施。丽水莲都法院将对接全国首创丽水个人生态信用评价载体“绿谷分”,打通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53个部门的数据壁垒,运用大数据为全市个人进行信用打分,生态信用分3A、2A、A、B、C五级,相应生成绿、蓝、紫、黄、红二维码,法院通过信用分级与“绿谷分”进行对接,可享受4A级景区、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影院、通讯运营商、银行、宾馆饭店等提供的优惠折扣、绿色通道、免押金优惠服务等。

  (2)信用惩戒评级正向“激励”:信用惩戒评级为红、黄、黑等级的,将依职权定期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相关失信评价信息,无需经当事人同意。

  A.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观察期制度:为激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一方面可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指被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黄、黑名单),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法院经审查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法院对应的可以建立信用考察期,比如开化法院针对部分暂不具有履行能力但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建立诚信考验期机制,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诚信履行债务。机制实施以来,10余名观察期人员均诚信履行,并得到及时信用修复。

  B.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主要指黄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C.建立缓冲期制度。包括被执行人能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承诺用于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或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可先暂时列入红名单观察期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虚假承诺的,将根据情形纳入黄、黑名单。经申请,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帮助被执行人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2.适时分析和对外分析发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对形成的信用分级报告定期进行多源分析、多维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法院司法信用指数和典型案例,推动正向激励机制的影响面和知晓度。

  作者简介:

  祁崇捷:就职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楼贝贝:就职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管苠茗:就职于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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