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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这些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2020-12-15

来源:《中国信用》杂志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强化文明意识,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条例》指出,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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