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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2021-01-07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坚决禁止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1.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

  2.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论坛、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3.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4.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

  5.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等字样。

  6.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考试费、鉴定费除外),未经批准,颁发的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8.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

  10.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11.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通知明确,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档。会费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降低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明确,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按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规定,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防止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增加企业负担。探索推进存量同类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结构质量,减轻市场主体多头入会多头缴费负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对多年不年检、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僵尸协会”、“休眠协会”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制度。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发挥第三方评估监督作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信箱(lnsngojb@163.com)和电话(024-83998481)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与标准。2021年3月底前,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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