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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2021-01-1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1月1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央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方面,《办法》显示,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服务的,应当遵守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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