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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施行违建拒不自行拆除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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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近日公布了《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

  其中,《条例》第九条表示,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共6章39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规范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违法建设定义。明确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并列明三类常见的违法建设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是建立源头治理机制。规定居 (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促进违法建设早发现、早治理。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检查,预防违法建设发生。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促进美丽宜居生活环境共治共享。

  三是完善查处执法机制。将违法建设分为在建违建和既有违建予以分类处置。一方面,建立在建违建的立即处置机制。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立法经验,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市、区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 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另一方面,完善既有违建处置规定。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按照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予以分别处理,细化规定尚可改正、无法改正和无法拆除的情形及处置措施,并进一步规范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

  四是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协作职责,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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